【集萃网观察】涉及90多家印染企业,总案值达1200余万元
从去年3月份起,在绍兴县的不少印染企业都悄然发生着“人事地震”。陆陆续续有企业的车间主任因拿业务单位的回扣,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日前,从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传出消息,已经有130多名车间主任(或主管)被提起公诉。
行业“潜规则”的背后,留下哪些需要从业者警醒的信息?记者采访了侦办此案的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拿业务单位回扣 多名车间主任栽跟头
近日,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去年下半年至今,该院办理了169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涉案的169人全部来自当地的印染企业。
记者随后从绍兴县警方了解到,此案的起因是上海一家公司为拓展印染原料的销售业务,指使其驻绍兴办事处业务员陈某等人,向绍兴地区业务单位相关职务人员支付回扣,诱使采购单位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印染原材料。
“涉案的169人中,有80%的人(即130多人)是印染企业的车间主任(或主管),在企业日常生产中有一定的话语权,因而给他们受贿创造了‘空间’。”检察机关有关人士说,从受贿数量上看,从2万元到50多万元不等,持续时间最长的从三四年前就开始拿回扣了。
目前,这批系列案件已陆续被提起公诉,总案值高达1200余万元,其中部分涉案人员已被判刑。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除了本地印染企业,还有上海、江苏等地3家业务单位的14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控制。
有话语权、没监管制度
车间主任拿回扣成行业“潜规则”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这次涉案的人员,基本都是制网车间主任,他们拿回扣并不是偶然的。
首先是这些车间主任在厂里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从涉案印染企业看,其生产规模并不算大,因此制网车间员工人数并不多,有的主任加上普通员工总数也不足10人。虽然这些车间主任文化水平不高,但他们在这个行业打磨10多年,经验丰富、技术成熟,因此在生产上均是直接接触印染原料并对原料采购有一定影响力。“一般我们说哪个产品还不多,直接告诉老板,老板也就相信了,就会按照我们的要求,采购这一产品。”一位涉案的车间主任如此表示。正因为这样,原料供应商看中了他们的话语权,也给车间主任提供了一定的职务便利。
其次是缺乏监管。在许多车间主任看来,行业都这个样,大家都在拿,我不拿就是傻瓜,也就是所谓的行业“潜规则”。
再次是侥幸心理。在这批案件中,所有的车间主任所拿的回扣,全部由供货商打入其银行卡账户上,他们并没有直接拿现金。这些在车间主任看来,他们拿的相当于业务提成,也就是自己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属于劳务费,天经地义,数量不多,且没有现金不易被发现,抱着这种侥幸心理进行犯罪。
回扣明码标价,支付一律打卡 行贿者的“腐蚀攻略”值得警惕
在这批案件中,除了收回扣者的贪婪之外,与行贿者有一套完整的“腐蚀攻略”也分不开。
从调查情况看,3家涉案的公司分别制定了销售回扣政策,且明码标价。比如有的公司规定每年拿出150万元用于支付回扣,有的则拿出业务量的10%~15%。虽然回扣的结算方法略有不同,但一般都按销售业绩来。莫某在接受调查时回忆说:“感光胶每公斤是3元回扣,补网胶每公斤是5元回扣”。
为了消除这些车间主任的顾虑,供货商工作人员就要走他们的私人银行账户,并统一上报给公司。每次印染企业采购了原料后,供货单位就会按照业务量的多少,让公司财务人员统一给车间主任账户上汇入回扣,这一支付方式比较隐蔽,也让不少车间主任心存侥幸。
检察官手记
印染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损害了公司企业的根本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危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到这批商业贿赂案,车间主任受贿之后,不仅提高了企业生产成本,且让一些品质更好的原料无法进入,不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等等。
在这批受贿案中,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所涉及的法律多数一无所知,当然这也是我国现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方面法律宣传不够的结果。另外还有重要一点是,从涉案的印染企业看,大多是民营个体企业,且许多企业采购权由老板自己说了算。但老板精力毕竟有限,因此对车间主任的生产建议言听计从,从而给车间主任受贿提供了职务便利。这也提醒广大印染企业,应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要害部门的监管。
法律名词解释
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绍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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