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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浅析
    集萃印花商城  2011-06-13 00:00:00
        【集萃网观察】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10版标准)已于2011年1月14日发布,此版本取代目前实施的GB18401—2003(以下简称03版标准),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是为了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它在纺织品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监督检验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理解标准条文,明确其与03版标准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

      1主要区别与条文理解

      10版标准与03版标准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可以称之为GB18401—2003的加强版。

      1.1适用范围

      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等”,“地毯”,将“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变更为“布艺工艺品”。

      1.2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03版标准的“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5.3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cm”改为“100cm”。相比03版,10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1.3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10版标准条文4.1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类方法。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10版标准中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是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而03版标准没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10版标准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带来了一些困惑。

      1.4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10版标准附录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种类由23增加到了24。相对03版,10版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23344,将GB/T17592.1变更为GB/T17592,并在表1的脚注c中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为≤20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检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条文6.8中对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做了具体规定:“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1.5pH值要求的变化

      10版标准的表1中,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放宽至4.0~8.5,相比03版要求符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质差异和水资源浪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企业的成本。

      同时,10版标准在表1的脚注a中增加了“非最终产品”,对可放宽至4.0~10.5的产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理解。

      1.6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10版标准表1的脚注b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这就更加明确的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最终产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

      10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的体现了适应性和针对性。

      此外,10版标准还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调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录D,将7.4注的内容纳入条文等。

      2建议

      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为多长?过度期间使用说明应如何标识?标识中是否需要标注年号?过渡期间标准如何实施?目前尚无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加上不同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给企业和检验机构带来一些困扰。因此,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或制定新旧标准过渡期的相关实施细则。

      前文提到10版标准的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未更新的产品标准,沿用了03版标准的表示方法,这就给产品的使用说明标注方式和安全技术类别的选用带来困扰。如行业标准FZ/T81007—2003《单、夹服装》中3.12.7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7.5”,3.12.8规定:“成品的pH值限量,非直接接触皮肤的服装为4.0~9.0”,当服装执行GB18401?2010和FZ/T81007?2003时,就会产生歧义,带来不同的理解,如:

      a)如某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为“GB18401—2010B类”和“FZ/T81007?2003”,产品分类未标注,那么此产品的pH值按照FZ/T81007—2003的要求则可能是4.0~7.5,也可能是4.0~9.0。而GB18401—2010B类产品对pH值的要求为4.0~8.5。在监督检验时,pH值的测试结果若为8.0,如果从严判定,此产品不合格;而企业认定此产品为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按FZ/T81007—2003规定的4.0~9.0,结合GB18401—2010B类要求,要求指标应该为4.0~8.5,此产品合格。

      首先,标注“GB18401—2010B类”肯定是正确的,因为GB18401?2010中并未要求对产品分类进行标注,而产品分类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的服装产品可能是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也可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b)另一种为对类似情况的解读为:需要标注产品分类,即在标识中注明产品类别,这又会给使用说明的标注带来麻烦。因为按照10版标准的理解,除了婴幼儿纺织产品,标注“婴幼儿用品”字样外,不宜用文字的形式进行标注。而目前不同检验机构对此的解读不尽相同,也给纺织服装企业带来困扰。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建议标准化委员会和标准制定相关单位对GB18401-2010标准实施后的标识格式和判定的指标选用进行补充说明,统一检验机构和企业对此标准的理解。建议可按照产品分类进行标注,如,婴幼儿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B类”(或A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标注格式:“基本安全技术要求:C类”(或A类或B类),或者也可以按照“执行标准:产品标准GB18401B类”的格式进行标注。

      GB18401—2010实施以后,当产品标准规定的甲醛、pH值由于表达方式的变化导致与GB18401-2010发生冲突时,统一按照GB18401-2010进行判定。这样不仅能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关系,方便企业标注产品使用说明,也避免了染整服装等相关企业进行质量管控,而且也与修订GB18401—2010时放宽pH值指标的初衷相吻合。此外以后产品标准更新时,甲醛、pH值、致癌芳香胺、异味等指标可直接按照GB18401要求执行,不用另外规定指标。

      3结语

      10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对于03版来说,覆盖面更广,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更加严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它的执行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更加有力地引导纺织相关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环保意识,倡导低碳节能,以便从容应对国际贸易保护,提升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在国际上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标准制定单位和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宣贯和引导,统一各方对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使新标准更好地发挥作用。

      来源:中国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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